★★★ 外籍看護申請放寬了! ★★★ 外籍看護申請放寬了! ★★★ 外籍看護申請放寬了!
★★★ 擴大免巴氏量表申請對象:
1.年齡滿80歲以上的長者 2. 70~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一、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114年新修法,凡年滿80歲。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可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狀況診斷評估。
被看護者所填現居地址,將作為各縣市衛生局之受理案件依據,請務必詳實填寫以利醫療機構將整份評估表郵
寄至正確受理縣市單位避免耽誤您寶貴時間。
二、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級須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照顧者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01、平衡機能障礙。
02、智能障礙。
03、植物人。
04、失智症。
05、自閉症。
06、染色體異常。
07、先天代謝異常。
08、其他先天缺陷。
0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前十項之一。
三、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照顧者凡年齡滿八十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持續使用長照照顧(居家、日照、家托)服務達六個月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四、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