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可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狀況診斷評估。
被看護者所填現居地址,將作為各縣市衛生局之受理案件依據,請務必詳實填寫以利醫療機構將整份評估表郵
寄至正確受理縣市單位避免耽誤您寶貴時間。
二、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級須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照顧者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01、平衡機能障礙。
02、智能障礙。
03、植物人。
04、失智症。
05、自閉症。
06、染色體異常。
07、先天代謝異常。
08、其他先天缺陷。
0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前十項之一。
三、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四、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